尊敬的存档人员: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我中心自2022年1月24日起严格执行。请预留档案转递时间。感谢配合!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