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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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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退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1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相关规定,我中心自201511日起,不再收取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对已预交201511日以后的档案保管费的流动人员,请携带相关材料办理退费。具体通知如下:

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须出具缴费发票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或打印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单)办理退费。有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除须出具上述材料外,还须出具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证明现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相关材料办理退费手续。

特别说明:

根据文件要求跨区流动人员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故非卫计委直属单位流动人员在办理退费时,请携带档案转出商调函(抬头为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代为办理的人员须出具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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