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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公布栏发布时间:2022-04-01
1.涉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函将于即日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涉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直接邮寄外方机构(以4月1日通过认定中心预审为起点),请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务必填写准确有效的外方机构收件地址(须填写街道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对于同一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多次申请的,如确实需要,请说明具体原因,认定中心将酌情予以受理。
以上变更事项请各位申请人互相转告,感谢配合!
国家卫生健康委涉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