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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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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人才发〔2023〕38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关于公布第一批儿科呼吸内镜医师培训
合作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70号)有关要求,助推《“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我国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中心开展了儿科呼吸内镜医师培训项目。

根据培训工作要求,在各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我中心组织专家参照培训合作单位遴选标准和细则,对儿科呼吸内镜培训合作单位候选医院进行了技术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同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49家医院(见附件1)作为我中心第一批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合作单位,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

各培训合作单位要按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和我中心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管理办法(见附件2)要求,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加强培训师资和学员管理,根据项目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认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我中心将定期对各培训合作单位进行抽查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工作要求的,将取消合作并予以公示。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第一批儿科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合作单位名单

2.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3515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一批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培训合作单位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医疗机构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天津市

天津市儿童医院

河北省

河北省儿童医院

山西省

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辽宁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江苏省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浙江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

安徽省

安徽省儿童医院

福建省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江西省

江西省儿童医院

山东省

山东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儿童医院·郑州儿童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妇幼保健院

开封市儿童医院

湖北省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武汉儿童医院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医院

湖南省儿童医院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东省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中山市博爱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四川省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贵州省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儿童医院

云南省

昆明市儿童医院

开远市人民医院儿童医院

陕西省

西安市儿童医院

甘肃省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中心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

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附件2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内镜医师培训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内镜医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内镜诊疗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才中心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合作单位)是在各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人才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70号)相关要求和机构标准,组织专家遴选出的合作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培训合作单位应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和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参照人才中心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开展内镜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根据人才中心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与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员培训和考核任务。

第五条培训合作单位应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并配备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培训管理系统日常的维护和管理,记录相关培训信息。

第六条内镜医师培训应以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应用模拟培训设备或动物实验培训。

第七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按要求参加人才中心组织召开的项目工作会议和师资培训,内容包括政策宣讲、培训大纲讲解、工作总结、经验交流、培训质量控制等。

第八条培训合作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合作期限依据项目周期确定。

第九条培训合作单位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及带教师资执业范围或执业机构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前正式函报人才中心备案

第十条学员管理

(一)培训合作单位须为学员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宿安排;

(二)培训合作单位须为学员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并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随访;

(三)培训合作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在人才中心内镜医师培训管理系统中处理相关培训信息,上传学员考核视频。

第十一条师资管理

(一)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具备相关专业专家委员会拟定的师资任职条件;

3.具有临床教学经验。

(二)每名师资根据培训计划每培训周期可带教1-2名学员。

(三)师资须认真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培训方案,加强学员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及培训效果。

(四)师资须指导学员完成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大纲中要求的内镜诊疗例数和管理患者例数。

(五)师资须指导学员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内镜手术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第三章评估和退出

第十二条人才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合作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各培训合作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积极配合。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培训方案和计划、培训课件情况、培训师资管理、学员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情况抽查、学员考核抽查等。

第十三条培训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合作:

(一)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虚报手术病例数的;

(二)不能为学员提供生活和学习必备场所及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的;

(四)在培训过程中对学员培训和测评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培训工作中出现相关专业重大医疗事故的;

(六)学员平均考核通过率连续两期小于70%

(七)连续两期无学员报名参加培训的;

(八)培训合作单位负责人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项目工作会议的;

(九)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培训工作的。

终止合作的单位,不得再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的名义开展招生、培训、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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