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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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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公布2024年第1批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中心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安排,经各单位申请、专家评审,新增一批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请各培训合作单位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管理规定》(附件2)加强教学管理,科学设置培训计划,严肃培训纪律,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培训收费,保证培训质量。同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与我中心沟通。

附件: 1.2024年第1批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名单

2.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4914日         


附件1

2024年第1批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名单

序号

省份

培训合作单位名称

1

河北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2

辽宁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3

江苏

江苏省肿瘤医院

4

山东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5

河南

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

6

湖北

浠水县人民医院

7

四川

德阳市人民医院

8

陕西

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9

陕西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附件2

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合作单位)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合作单位是指经人才中心遴选,并与其达成合作意向,以培训合作单位名义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医疗机构等);

(二)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培训职能和培训收费许可资质;

(三)有医药卫生行业技能培训相关经验;

(四)有专兼职师资队伍和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拥有固定的办公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与申请开展培训相适应的教学、操作设备及场地;

(六)有规范和完善的财务、教学培训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培训合作单位申请书;

(二)人才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与人才中心签署培训合作协议,以培训合作单位名义开展培训。

第三章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人才中心对培训合作单位不予授牌、挂牌,实行动态管理。双方合作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人才中心在官网实时公布培训合作单位名单。

第六条 人才中心按计划组织项目工作会议、师资培训等活动,解读医疗护理员相关政策,交流和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培训合作单位项目管理和师资教学水平。

第七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人才中心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以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资管理,严明纪律规矩,注重师德师风建设,落实好从严管理学员的责任。培训合作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培训管理系统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重视和规范宣传管理工作。在开展培训前将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提交人才中心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招生简章,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制定收费等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并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十一条 培训合作单位应为学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学员学习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协议期内培训合作单位名称和教学场所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才中心书面说明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培训合作单位如在所在城市以外设立培训站点,应向人才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人才中心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四章评估和退出

第十四条 人才中心将不定期对培训合作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培训合作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积极配合。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培训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培训师资管理、操作培训情况抽查、学员考核抽查、学员培训后就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培训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中心将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视情况在官网公示:

(一)主动申请终止合作关系的;

(二)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虚假宣传和违规招生的;

(四)对培训和考核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同意私自在所在城市之外设立培训站点的;

(六)违反协议相关条款的;

(七)超出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培训合作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终止合作关系的培训合作单位应在合作终止日期前,妥善解决已报名学员的后续学习、补考等问题,保障学员权益。

第十七条 终止合作关系的机构,不得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的名义开展招生、培训、宣传、广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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