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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应按照各工种职业标准中的要求执行。职业标准中没有明确界定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1.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1)经本职业初级(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已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以单位出具的证明、推荐信或专业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准;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并经正规中级(四级)职业资格培训或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二)申报条件中凡要求工作年限的,考生提交申报材料时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并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资格审核
(一)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由鉴定组织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统一提交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将于收到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报名点,终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当次报考资格。
(二)终审通过的考生可以参加当次考试,由于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当次考试的,考生须重新报考。
三、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职鉴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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