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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规程(试行)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规程》,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受卫生部人事司委托负责全国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和技术方法的指导,并承办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鉴中心向鉴定组织单位派遣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和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由职鉴中心审核报名条件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质量督导员”证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质量督导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八条 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第九条 鉴定组织单位实施鉴定时,应由职鉴中心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试卷保密管理、鉴定场所设置、考务管理程序进行检查。

(二)对考场考评员(监考员)的配备情况(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实行回避制度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申请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过程进行督查以及对各类鉴定记录报表填写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操作技能考核评定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职鉴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在鉴定实施后,应填写《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报职鉴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职鉴中心适时组织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组织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实施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鉴定组织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职鉴中心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恶意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命制。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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