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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是在建国初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国初期,在国家统包统配和工资统一计划管理的劳动就业制度基础上,工人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实行全国统一的八级工制。“文化大革命”期间,考工定级和晋级制度陷入瘫痪状态,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事业也受到极大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文化革命的十年动乱,恢复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培训与就业的关系,明确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对促进教育培训事业和劳动就业工作发展的作用。1988年到1992年,原劳动部组织国务院45个部委开展了第三次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将技术工人的八级技术等级制度调整为初、中、高三级的职业资格等级制度;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颁布了《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以劳动部部令形式下达颁布实施了《工人考核条例》,明确提出了“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把工人考核首次纳入了国家行政法规的管理制度中。
从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政策,根据这个政策的精神,原劳动部在劳动就业工作上提出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5年6月,原劳动部还颁发了《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确定了首批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50个工种,为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奠定了基础。
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包括4个子系统和11个主要工作环节。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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