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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经国家批准授权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负责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工作。
(2)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实施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制定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3. 制定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4. 组建卫生行业特有职业的试题库;
5. 参与制定卫生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6. 参与推动卫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7.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8. 指导本部门工人考核工作,加强与其他行业、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和协调。
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在劳动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其内设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管理。
目前,受卫生部人事司委托,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工作的职业有:健康管理师、医疗救护员、公共营养师、反射疗法师、护理员、口腔修复工、中药药剂员、西药药剂员、卫生检验员、防疫员、医用气体工、病案员、妇幼保健员、配膳员、实验动物饲养员、医院污水处理工、医院收费员、消毒员,合计 18 个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用资格审查与职业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以上职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对通过鉴定者,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综合管理卫生行业特有职业的职业标准、培训教材、试题库的开发工作,管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点,以及特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同时,针对社会对新工种的需求,对卫生行业中较为成熟但尚未进行职业规范的一些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以下程序进行职业开发工作:
1. 进行社会需求,职业现状的调查分析;
2. 征询业内权威专家意见并成立相应专业的专家委员会;
3. 由专家委员会,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写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教材等;
4. 按照标准及大纲要求,建立相应试题库。
具备职业鉴定基础要素之后,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具备鉴定资质的组织单位,可以申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 14 号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 64015614
联系人:靖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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