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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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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拟联合培训合作单位在往年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工作职责

人才中心与培训合作单位为项目的联合主办方。

人才中心负责完善项目培训大纲,提供项目所需的课件和教材,搭建网络学习平台,组织师资培训,提供考核服务,联合培训合作单位为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提供证书查询等。

培训合作单位负责项目推广、学员组织、培训教学具体组织实施,并争取地方培训政策支持和投入等。

(二)培训对象

培训面向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

(三)培训方式

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部分,理论培训采取线上方式,由人才中心提供统一的学习平台和教学课件,实践培训采取面授方式,由培训合作单位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标准授课。学员完成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

二、培训合作单位申请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企业单位(含大中专和职业院校、医疗机构等)。

2.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培训职能和培训收费许可资质。

3.有医药卫生行业技能培训相关经验。

4.有专兼职师资队伍、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5.拥有独立产权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与申请开展培训相适应的教学、操作设备及场地。

6.有规范和完善的财务、教学培训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流程

1.申请培训合作的单位,请于202383117:00前登录https://hly.health-training.net/wspx/preorg/pologin.jsp,按相关要求填报《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申请书》,逾期不再接收。

2.人才中心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3.签署合作协议,培训合作单位开展培训工作。

四、项目经费

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证书费用由各培训合作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收取。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程坦  010-59935379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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