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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京社保发[2005]7号通知精神,我中心自2005年7月1日起,对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启动“银行扣款”方式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不能变更缴费基数。参保人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到我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如未能按时到我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市社保中心则按本人上年确定的缴费基数计算、扣取当年社会保险费,如上年缴费基数低于当年缴费基数下限,则按当年缴费基数下限计算、扣取当年社会保险费。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具有北京市城填户口)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保险费)时,与我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并提供足额存入社会保险费的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市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直接从此卡帐户上按月扣取。
特此通知。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事代理与交流处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64011366/64015646
二OO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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