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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京社保发[2005]7号通知精神,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委托形式存档的,且社会保险关系已转入我中心的具有北京市城填户口的存档人员,如果申请通过我中心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事宜,须用本人18位身份证号码到北京银行办理京卡(借记卡)。
二、参保人如有中断缴费,从档案存放到我中心当月(此情况为档案于2005年存放至我中心)至委托北京银行从京卡(借记卡)扣款月之间的月份,可以补缴。
三、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到我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如未能按时到我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则按上年确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当年社会保险费;如上年缴费基数低于当年缴费基数下限,则按当年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当年社会保险费。
四、市社保中心每月5日至8日扣款,参保人员须定期到银行查询社会保险费扣款是否成功。如有一个月未扣款,请查询京卡中余额是否不足,并于扣款未成功的次月5日之前及时存款。
五、市社保中心连续三个月扣款不成功,视参保人自动中断缴费,参保人须持京卡(借记卡)到我中心重新签订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协议,方能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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