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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办 招 工
北京市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招聘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应当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办理完招聘备案手续后才能到被招人档案所在地提取档案。根据单位需求,我中心为各类型单位提供代办招聘备案手续服务,承办内容如下:
(一)受理范围:各类型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二)代办招工须提供的材料:
1、招工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2、招工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需提交招工指标;
3、填写《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一式一份)、《招聘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由中心提供空表)、《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4、招聘对象为城镇失业人员的须提交《求职证》;
5、招聘对象为技工学校、职高应届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户口本原件;
6、招聘对象为下岗待工人员的须提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下岗待工证明。
(三)办理程序: 接到单位委托后
1、审核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2、在资料齐全后,人才中心受理到劳动局办理相关手续;
3、业务完成后,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领回《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招聘职工花名册》;
4、持《招聘职工花名册》到街道或毕业学校盖章并提取档案后,将表交回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归档。同时可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交费手续。(相关说明见详细资料)
(五) 代办费标准:200元/人.次。
代办聘用制干部审批
1. 办理招工手续后,如单位同意办理聘干手续,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人才中心提供空表),聘用单位签署意见。
2. 由人才中心审批、归档,人才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档案工资调整等相关手续。
3. 手续费标准:300元/人。
代 办 退 档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如果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各种关系和档案要办理转移,而不知如何办理档案转移;或者职工由于多种原因早已离开,而档案仍滞留企业无法处理,怎么办?您不用愁,常职中心会为您代办退档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业务受理范围:各类型企、事业单位。
(二) 业务办理程序:
1、签订代理代办协议;
2、验收失业人员档案;
3、办理退转档案手续。
(三)委托单位需提供材料:
1、退档人员档案材料清单;
2、退档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退档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退档人员劳动合同书;
5、相关档案材料。
(四) 业务收费标准:
1、档案审核费:20元/份;
2、退档费:根据路途及档案材料等情况:200元-500元/份;
3、特殊情况档案,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代 办 提 档
职工与工作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单位应把职工档案调到本单位,如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需在职介中心或人才部门办理集体存档。根据单位需求,提供提档业务。
承办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业务受理范围:各类型企、事业单位
(二) 业务办理程序:
1、单位提供招工证明或商调函
2、签订提档代理代办协议
3、办理提档手续
(三) 业务收费标准:200-500元/份
社 会 保 险 代 办
[医疗] [工伤] [失业] [养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一)参统范围及参统对象
依据北京市政府2001年68号令,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二)代办服务内容:
1.录入单位信息及个人信息,并打印出个人信息返给职工本人签字。
2.待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后,把各项信息报给西城区医疗保险办公室。
3.负责为参保单位领取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手册。
4.负责办理此项保险的人员增减手续。
5.负责办理大额互助部分的报销手续。
6.其它相关的各项业务。
(三)代办单位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单位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及职工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5.《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明细情况表》可下载;
6.《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可下载(单位可修改)
(四)代办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1.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应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三)下载、交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2.由职工本人选择定点医院。每人可任选医院四家(中医、专科除外)必须有一家一级医院,若此医院下属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可选择一家。
3.参统单位增加人员,需在当月20日前报给我中心;参统单位减少人员,需在前1个月的5日至20日之间报给我中心。
4.调入职工曾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请将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手册交给本中心。
5.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应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就医。
6.若发生门诊大额费用,需单位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据及专用处方。
工 伤 保 险
(一)参统范围及参统对象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参加。
(二)代办服务内容:
1.代签北京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协议书。
2.代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3.代填企业参加保险登记表。
4.代做收缴支付月报表。
5.代办工伤发生后的认定等工作(材料由单位提供)。
(三)委托代办单位提供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本企业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104表)及两张复印件,如没有104报表,须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统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委托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6.单位公章;
失 业 保 险
(一)参统的范围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38号令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二)代办服务内容:
1.代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2.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参统人员花名册,办理参统手续;
3.代办失业保险费的核定;
4.代办失业保险月报的填报;
5.代办失业保险补缴业务;
6.代办失业保险个人转移手续;
7.其它相关的各种业务。
(三)委托代办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委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单位公章;
4.上年度《劳动情况表》(统计部门年报表,表号104);
5.委托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养 老 保 险
(一)参统范围及参统对象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外埠城镇户口劳动者。以及依据《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中规定的本市和外埠的农民合同工。
(二)代办服务内容:
1.代签养老保险协议书;
2.代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3.根据代办单位提供的参统人员花名册,办理参统手续;
4.参保单位员工工龄认定手续;
5.养老保险费的核定;
6.养老保险月报的填报;
7.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8.养老保险的补缴业务;
9.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0.代办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
11.其它相关的各种业务;
(三)委托代办单位需提供材料:
1.委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的回执单原件(此单由我中心从社保中心开具)及《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两份;
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可下载;
5.《西城区新参统单位基本用工情况调查表》可下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每位参统人员所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下载;
9.单位公章;
10.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1.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供其养老保险转移单;
12.外埠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的社保部门出具的封存或未参加养老统筹的证明;
代办《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97年第81号公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中心会按照单位需求,提供此项代办业务。
(一)代办范围:
委托北京市中心代办社会保险的单位和非代办单位所招用的外地工。
(二)代办服务内容:
1、代办申报《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通知单》;
2、代办《外地人员就业登记卡》;
3、代办外地人员来京就业培训等手续。
(三)委托办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劳动保障年检证书》;
3、《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申报表》(由中心提供空表);
4、《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由中心提供空表);
5、被招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外地人员就业登记卡》、《身份证》、《暂住证》;
6、被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育龄妇女的《婚育证》;
7、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后,劳动部门合法的资格证书;
8、被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2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四)业务程序:
1、审核用工单位所提供的各种材料。
2、申报《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通知单》;
3、组织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行培训;
4、领取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培训证;
5、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五)办理就业证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1、办证费用: ①、就业培训费:50元 ②、就业登记卡:5元 ③、就业证工本:5元 、推荐费:3元 共计:63元
2、代办费:100元
住 房 公 积 金 代 办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适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在职职工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聘用职工超过6个月的,无论职工仍处于试用期还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须为其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以及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代办服务内容:
1.代办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申报;
2.办理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填报;
3.办理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填报;
4.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5.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封存手续;
6.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支取手续;
7.协助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及破产后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8.其它相关的业务。
(三)委托代办单位需提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人员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
3.提供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在我中心领取)
4.单位公章;
5.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帐号;
6.其它相关业务需要的材料。
(四)代办业务流程:
1.根据单位性质确定缴费基数;
2.填制《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下载;
3.填制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可领取
4.填制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可领取
5.依据单位人员增减变化,填制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可领取。
十八、相关政策
什么叫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失业职工,也叫就业转失业人员。后一部分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自行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国家提倡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发生工伤之后你有那些权利?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至30日。如果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职工或其家属因职工工伤所享有的待遇如下: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需住院费、医药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给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被鉴定为一至十级标伤残的,在工资、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补助金等方面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不同待遇。工伤受害人或其家属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解决。同时,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发生工伤后的认定时效和必备材料?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伤残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者,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公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金额报销。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公伤残被鉴定为1—4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为工资的90%—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二)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24个月的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被保险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开发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负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离婚后该怎样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指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一规定是国家给予那些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职工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反映出国家非常重视员工与父母之间这种亲情关系,也符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但是员工离婚后该按什么标准享受探亲待遇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即《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第二项(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不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2)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性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 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由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 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金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 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务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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