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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医疗保险办理须知

(一)参保范围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者,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二)参保程序
  1.参保人员须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或《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凭证》;
  2)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两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在北京市商业银行须用18位身份证号码开设京卡(借记卡),并存入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的金额,如2004年约为1700元。
  2.如实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下载)
   存档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填写此登记表,交回旧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由人才中心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3.存档人员对人才中心录入并打印的登记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同时人才中心与存档人员签订参保协议书,并确定缴费周期。
  4.缴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存档个人,应每年向《京卡》内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的金额,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如间断三个月不缴费者,视为自动停止医疗保险。如需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须到我中心重签医疗保险协议,并交回医疗保险手册,三个月后领取新手册。自再次缴费之月起六个月后,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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