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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人员;
2.北京市户口;
3.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已婚女性,年满23周岁以上;
4.申办时间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
(二)出示如下材料
1.《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凭证》,单位集体代理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
2.查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前述证件的复印件;
3.一方或双方再婚的,查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程序
1.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审核材料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及办理孕期保健手续,《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由当事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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