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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人员;
2.《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2周岁以上,女年满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男年满25周岁以上,女年满23周岁以上);
3.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二)出示如下材料
1.《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凭证》,单位集体代理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
2.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提交两证复印件;
3.非初婚者,须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4.在国外居住半年以上的,须出具驻地我国使、领馆开具的在国外无配偶的证明,如无证明,只能为其出具存档时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填写《结婚申请表》;
2.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存档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持单位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检查证明及相关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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