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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示如下材料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二)核查拟代理人员档案
1.由被代理单位将拟代理人员档案送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查;
2.经核查档案材料不完备,缺少有关材料的档案由代理单位带回补齐。
(三)档案核查无误后,由被代理单位编报花名册(样表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由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人事代理服务费。
注:代理单位更改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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