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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档人员条件
1.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任职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自费出国(境)人员;
3.受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员;
4.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5.卫生行业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6.其他流动人员。
(二)人事档案接收程序
1.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商调函》,并要求其原档案管理单位填写《存档人员婚育状况登记表》;
2.原单位在接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商调函》15天内,将完整的人事档案关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
3.经审查档案符合要求后,接收存放;
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调出单位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字、盖章后,由本人将回执退回档案调出单位。
(三)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
1.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委托存档人员须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存档人员婚育状况登记表》1份;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1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2.填写如下表格
1)《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1份;
2)《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凭证》卡片1张;
3)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
3.双方在《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上签字、盖章,即日起开始执行合同条款;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存档人或委托人交纳档案管理费。
(四)人事档案转出程序
1.存档人员须出具接收人事档案单位的商调函;
2.退回存档时办理的《人事代理合同书》及《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凭证》;
3.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行政介绍信》、《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资转移证》、《转递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
4.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寄送至调往单位;
5.档案接收单位在接到档案一个月内,将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寄、送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注:代理人员更改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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