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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中心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流动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方式,包括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缴纳,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后统一缴纳到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第三条    党费缴纳标准为:根据《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收入的0.5%;
(2)每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
(3)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5%;
(4)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2%;
(5)每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收入的3%。

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经党总支部审查同意,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
    第四条    党员除按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流动党员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向上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五条    基于党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对于按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流动党支部申请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党费。
    第六条    党员可以预缴、补缴党费,但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流动党支部负责。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并在流动党员领取的《党员手册》党费收缴栏内如实记载。
    第八条    党费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在流动党支部设立党费账簿。
    第九条   流动党支部每年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总支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流动党支部可以向党总支部书面申请活动经费。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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