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促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流动支部办公室,保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第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主动到流动党支部办公室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条 流动党员因私出境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党员未办批准手续的,超过六个月,按自动脱党处理;办理批准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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