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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中心流动党员管理的特点和经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人才中心流动党员管理特点,开展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凡在人才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的预备党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流动党员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流动党支部应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超过预备期尚未转正的,由本人向党组织说明延期转正的原因,可以延期转正;不说明原因或者原因不合理、不充分的,按延长预备期处理。按期转正,延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上级党组织将预备党员转正申请的审批结果通知流动党支部后,党支部书记要与申请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流动党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流动党支部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提交预备党员转正工作计划,并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九条 党员应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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