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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8期 总第44期
  • 发改委确定医改五年时间表 将改变以药养医局面
  • 北京奥运急需复合型人才
  • 为人才成长构建五个方面的和谐环境
  • 北京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至16家
  • 军队文职档案可由中介代管 招聘学历不低于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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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6年第4期 总第40期

    中央规定处级以上干部每5年参加至少3个月培训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至少3个月的培训。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 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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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要求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防吃空饷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为了从人事管理制度上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中国国家人事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

    通知要求,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机制,按照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要求,切实发挥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健全从人员进入到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不断规范管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动态管理,及时修改或者核销人员管理信息资料;完善工资统发工作,对没有按规定进行考录、调任的机关新进人员,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工资。要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对纳入统发数据库的人员工资信息进行核查清理并及时更新;改进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进一步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资基金台帐,重点管好财政资金支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信息管理系统,要积极创造条件,与财政、编制等部门共同建立联网贯通、资源共享的人员和工资信息平台。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健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的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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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征求意见

    卫生部消息,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人事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是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体系与培养模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对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增进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体系和培养制度,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城市社区卫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不能适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存在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培养能力薄弱等问题,制约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面发展。

    为贯彻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促进城市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和培养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的素质,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和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统筹考虑,协调发展。
    2、坚持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医学院校和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和卫生资源,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健康发展。
    3、坚持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制定适宜的培训目标、内容和方法,高标准、严要求,注重培训效果和效益评价,处理好质量与数量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4、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长远发展与当前的实际条件相结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显著提高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卫生改革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

    (二)具体目标。
    1、到2010年,在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社区护士及卫生管理人员完成岗位培训。
    2、到2010年,各省区市都要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3、到2010年,90%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并达到规定要求。
    4、到2010年,医学院校普遍开展全科医学知识教育,并安排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全科医疗见习或实习。
    5、到2010年,在全国完成300-500个国家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造有利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是加强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才培养在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倾斜政策和相应支持,创造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认真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将人才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保障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开展。中央政府提供专项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人员培训,包括国家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师资培训、培训标准制订和培训教材开发等项目内容。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大对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的经费投入,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社区中医药人才培训等、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保障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制定政策,完善制度,规范和加强对社区卫生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1、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将岗位培训及规范化培训作为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必要条件,在执业医师注册中增加“社区医学”科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中优先录用经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医生。
    2、完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制度。在职称评定中要体现全科医学的特点和要求,鼓励已经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各科临床医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过转岗培训后考核合格,并由人事部门认定后,其职称可以转为全科医学系列的相应职称。
    3、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功能,新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其他医疗服务机构转入社区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应首先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不予聘岗。
    4、在研究生学位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中增加全科医学专业,将全科医学作为一个重要的临床学科加以发展。

    (四)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体系。
    1、高等医学教育。高等院校要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主动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医学人才的需求,整合教学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全科医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加强医学生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全科医学正式列入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必修课的基本课程目录中,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举办全科医学研究生学位教育。
    2、岗位培训。对从事或即将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岗位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对合格者发放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岗位培训的目的,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3、毕业后医学教育。积极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探索相关配套政策和培养模式,稳步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积极承担培训任务。
    4、继续医学教育。有关部门要明确对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教育活动,采用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项目。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
    5、加强基层医疗服务队伍中医药人才培养,规范诊疗活动,提高社务卫生服务质量。

    (五)培训师资,建设基地,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能力建设。
        采用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在全国每个地、市遴选认定至少1-2个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和指导,建设一支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的师资队伍,发挥其对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的示范作用。加强教材建设,组织编制一批高质量的适合不同层次人才培养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教材,包括各种视听教材,其内容要适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加强全科医学服务理念、临床思维和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的内容的编写,使受训者切实提高其专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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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事业单位职工将享受工伤保险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起,北京市及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全市统筹。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分期分批进入工伤保险体系,自收自支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月起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后,这些单位的职工出现工伤问题将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将得到保障。据估算,受益人群将达80万。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补偿问题一直没有纳入全市统一体系,职工发生工伤时虽然可以报销医疗费,但工伤认定范围和赔付标准却不清晰,导致一些职工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补偿等很难得到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把北京市及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全市统筹范围,对工伤的认定和赔付按统一的标准执行。

    今年发生的工伤都按统一的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认定和赔付。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和认定。去年12月29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已由单位确认的,执行原工伤待遇不变,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工伤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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