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退休人员4月起医疗费负担将减半
从今年4月1日起,除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外,所有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将减少一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本市将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介绍说,从4月1日起,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可通过统一补充保险报销50%。而且,补充医疗保险不用退休人员和单位交钱。
王德修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医保门诊报销是在个人支付1300元后,剩余部分由大额互助报销70%至80%(最高报销2万元),个人负担20%至30%。在政策调整后,将变为大额互助报销70%至80%(最高报销2万元),增加统一补充保险报销10%至15%,个人负担10%至15%。
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面,目前情况是:起付线以下部分自己负担,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91%(最高报销金额为7万元),个人负担9%。再剩余部分,由大额互助报销70%(最高报销10万元),个人负担30%。在政策调整后,报销情况则变为,统筹基金报销91%(最高报销7万元),增加统一补充保险报销4.5%,个人负担4.5%。再剩余部分,大额互助报销70%(最高报销10万元),增加统一补充保险报销15%,个人负担变为15%。
王德修同时提醒,上述比例仅仅是以三级医院为例,在二级、一级医院及其他费用段的比例,退休人员的负担更低。
对于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报销。
此外,从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70岁(含)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划入110元,全年划入132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划入100元,全年划入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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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长高强表示,政府今后将增加投入,并保证医院的公益性
“医院到底是为了拯救患者,还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全国政协医卫组联组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指出,“看病难看病贵”主要是因医院运行机制有问题,单纯靠提高投入不能解决现存问题。
高强说,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用了一个特别的词,即“突出抓好医疗卫生工作”,这说明医疗问题之突出、群众反应之激烈,已超过了一般性的范围。人生病时如因无钱而得不到救治,“这在感情上无论如何难以接受”。据他了解,肿瘤医院病死率非常高,但医患纠纷却很少。如果小病花了大钱,不该死的病死了,群众就很难接受。
有委员认为,医改缓慢是因政府投入过少。对此,高强表示,医改既涉及财政问题,也涉及管理问题,单纯依靠增加投入不能解决问题。今后的确应该增加投入,但运行机制也得改,坚决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高强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很复杂,光是涉及的部门就有十几个,如劳动部、发改委、物价局、财政部、民政部、教育部、工商局等。目前已经确定的改革方向是,社区医疗要和医院区分开来,社区医疗以预防保健为主,运营经费由政府来保障。
目前享受医保的人太少,城市只有55%,农村最多只有20%。高强透露,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以保证谁有病都能看得起。
另外,高强透露,政府将加大对公立性质医院的投入,反对医生收入与出诊收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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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政策破解“看病难看病”、“上学难缺人才”问题
针对医疗教育领域“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缺人才”问题,国家今年起将推行四大政策予以破解。来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必须把这些好政策落实好,尽快见到实效。
农民看病可“报销”
政策亮点2006年国家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扩大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按照这种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拿40元,农民拿10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给每个农民建一个账户,看小病自己拿一部分,大病按规定报销。
现状点评到2005年底已有近1.8亿农民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
推行社区医院“首诊制”
政策亮点卫生部2006年将在全国推广双向转诊制度,鼓励试推社区医院“首诊制”,让常见小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大病则转向二级以上的大医院,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
现状点评大医院门庭若市,基层小医院门可罗雀,社会上流行的“全国人民上‘协和’”的一句话,揭示了医疗体制存在的弊端。
两年内全部免除学杂费
政策亮点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
现状点评全国有两亿多名中小学生,80%在农村。学费贵,加大了农民生活负担,也导致农村孩子上学难。
职业教育要有大突破
政策亮点自2006年起,职业教育要有大突破:中等职业教育扩大招生规模100万人,力争总体招生规模达到750万人。5年之内,重点建设好200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现状点评每年我国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约2400万左右,而目前在生产一线劳动者素质偏低和技能型人才紧缺问题又十分突出,现有技术工人只占全部工人的三分之一左右,急需加强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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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三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三项税收优惠政策。
这三项政策包括:———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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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就业见习制促大学生就业 见习不超一年
从人事部获悉,我国今年起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期间可享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设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通知》指出,对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关部门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通知》强调,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据了解,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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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管理规定7月施行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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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从医药购销领域开刀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今年卫生系统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3月28日,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说。
高强指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他说,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纠而复生、打而不绝。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
他表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第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第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第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高强强调,各地区各单位要对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涉案金额高、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坚决查处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并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医疗机构监督机制,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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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将评估全国首批新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启动的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将进行全面评估,卫生部将通过机构调查、入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定量和定性调查分析方法,评价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的总体实施效果,总结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提供依据,推动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评估将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以及资金的有效使用作为评估的核心,以制度实施层面为重点,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组织和管理、医疗服务提供和目标人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基本医疗服务利用三个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状态和产出进行系统评价。
评估的主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提供,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与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运行效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产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服务提供包括提供者行为变化、医疗服务提供状况及其变化、医疗费用变化、医疗机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资源利用效率变化、医疗服务提供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服务利用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情况、医疗服务利用、筹资障碍的减少、健康状况改善、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服务提供的反映;贫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7月开始至今已经近三年,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密切配合下,开展了大量工作。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管理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显著改善,农民的医药负担切实得到了减轻,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明显增强,并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各种因地制宜的模式和做法,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推广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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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我国将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农民工问题,实质上主要是农民转移就业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针对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问题,《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各地要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
《意见》还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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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解决养老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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