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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8期 总第44期
  • 发改委确定医改五年时间表 将改变以药养医局面
  • 北京奥运急需复合型人才
  • 为人才成长构建五个方面的和谐环境
  • 北京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至16家
  • 军队文职档案可由中介代管 招聘学历不低于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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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5年第7期 总第31期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无固定单位的存档人员
    也能办补充医疗保险

    没有固定的单位、在人才中心或职介中心存档的个人,由于无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生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之外的自付部分就成为大负担,如今他们也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了,并能报销自付部分的90%。

    为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解除他们的医疗后顾之忧,希尔曼(北京)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泰康人寿北京分公司,联合设计并推出了一款针对在人才中心或职介中心存档人员的个人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由人才中心或职介中心为百万存档人员办理,保险的价格也是充分考虑了承受能力,每天只是需缴纳0.5元,就可大大降低住院人员的负担。过去只有企业在职人员由企业以商业保险的形式为职工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而现在自由职业者也能享受了,这也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已经为无固定单位的存档人员办理这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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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建公积金最高罚5万

    目前,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出现在民营及私营企业中,部分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也存在相应情况,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不存在欠缴。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如果不能完成缴纳工作,有关单位将要接受相应处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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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修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骗取医保最高罚三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近日审议通过,已从6月6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仅着力减轻医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而且加大了对逃避医保付费、骗取医保待遇、转卖医保药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规定加大了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和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用人单位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参保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转卖医保报销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被处以医保基金损失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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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退休养老金等5大社保待遇标准全部上调

    从7月1日起,城市低保、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工伤待遇五大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全部上调。这次上调的幅度都比较大,例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545元调整到了580元。

    基本养老金

    适用人群

    去年年底前退休的人员

    200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普调标准

    缴费不满10年月加35元 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这也是普调的标准。另据了解,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4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决算水平(966元/月)、在普调基础上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86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见表)。

    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  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不满10年            10元   
            10年至20年          20元   
            20年至30年          30元   
            30年以上            40元   

    其他情况

    调整将向部分人群倾斜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

    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眼2002?演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普调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

    原工商业者

    按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原工商业者在普调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不含退职人员)。

    老革命工作者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退养退职人员

    按照《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城市低保:290元调到300元,涨了10元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原来的290元调整到了300元,上涨10元。这个标准是按“恩格尔系数+-调整数”这一公式计算出来的,其中的“调整数”包括社会保障状况、物价水平、人均收入、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北京采用这一公式计算低保标准在全国也属首次。据悉,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10年,最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到目前为止已经调整过数次。目前,本市有19.5万人享受城市低保。

    最低工资:545元调到580元,月增35元

    这个标准在北京市各个企事业单位都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涨到3.47元,每月从不低于545元涨到580元。但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调,最低工资的部分不能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包括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的工资从原来的6.8元涨到7.3元。法定的节假日,从每小时15.5元涨到16.5元。以上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失业第一年标准,平均提40元

    从今年的7月1日至明年的6月30日,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确定。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82元发放。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也相应调整。在7月1日以前对已经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再补发。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元)

    累计缴费时间     调整前     调整后   
          不满5年        347元      382元   
         5年至10年       371元      409元   
         10年至15年      396元      436元   
         15年至20年      421元      463元   
          20年以上       446元      491元  

    ■伤残津贴

    伤残程度达一级加150元

    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的,这次都在调整的范围之内,但是不包括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70元的,要调整到57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520元的,调整到520元。另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864元,调整到864元;生活能力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691元,调整到6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20元,调整到520元。

    没有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如果出现工伤由企业支付。企业按照享受或者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这个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每人每月)

    伤残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增加标准 150元 140元 130元 120元

    增加后,伤残津贴低于730元的调到730元;增加后,伤残津贴不得超过1500元;已经达到1500元的,此次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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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确立拥有31项指标的干部考核体系

    北京干部考核制度体系今年有了重大变革,一套拥有31项指标的科学考核体系已经确立。该考核体系不仅看重干部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还要看干部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贡献和民意调查测评情况。这种综合指标政绩考核制度在国内尚属首例。

    新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由“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与环境”、“行政效果”四大部分组成。其中“经济发展”由GDP及增数、经济发展质量指数、居民人均收入及增长率3项组成,“社会发展”由社会安全、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文化、信访6项构成。

    参与制定考核体系的有关人士介绍,这套体系最有特色的就是“行政效果”这一项。该项考核内容将通过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电话抽样,让群众和企业评价当地区县党政部门干部工作。“政府部门办事人员的态度”、“居住周边公共设施如何”等都会反映干部的施政效果。有关人员表示,今后该体系在实施过程中还将进行进一步修改,并在实施过程中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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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召开农村医疗会议 京郊八成农民看病可报销

    京郊八成农民看病都可以报销了。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表示,2004年共为患病农民报销住院费用1.32亿元,报销门诊费用1700万元。2005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数量已达到247万人。

    据金大鹏介绍,接近80%的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为2.3亿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5800万元。全年新型合作医疗共为5.5万人次报销住院费用1.32亿元,人均报销医药费2409元,为25万人次报销门诊费用1700万元,人均报销72元。

    到2008年,农民个人出资标准将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对于经济困难地区,2006年市级财政补助将达到远郊山区、平原地区和近郊区每人每年35、25、15元的标准;2007年达到40、30、20元的标准;2008年达到每人每年45、35、2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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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资基准线比去年平均工资增长11%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本市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基准线相比去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一成(11%),预警线则比去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16%。对于效益不佳的企业应确保支付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45元。

    相关文件显示,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它包括基准线、预警线和下线。基准线用于指导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合理增资水平;预警线是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不宜突破的警戒线;下线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或亏损企业,并且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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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企业高温避峰用电时职工休假工资不得减少

    从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在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部分工业企业停工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了解到,7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全市将有5000多家企业安排职工停工休假,在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夏季电力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应对本市夏季用电高峰,有效缓解供需矛盾,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由企业按照高温避峰用电的要求安排职工一周停工休假。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在2005年7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每周安排1天公休,6天工作以折抵集中休息的时间。记者了解到,在电力迎峰度夏期间,本市将有5000多家工业企业停工休假,但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减少其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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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11月施行 协商代表利益受保护

    职工提出要签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近日,为保护职工而制定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条例》指出,企业职工在涉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可以提出与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协商代表的利益受到保护

    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同签订中地位重要,为了保护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条例》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如违反规定,给职工一方协商代表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特别做出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的集体协商,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其中,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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