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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8期 总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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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5年第4期 总第28期

    关于2005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8348元,月平均工资为2362.33元。

    二、凡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362元(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087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超过7087元的,以7087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417元,按照相应险种的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即将实施的生育保险在核定缴费基数时,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低于1417元的,以1417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具体数额为1654元(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六、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第二部分的比值C0/C1为2.57。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二○○五年四月六日

    北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调上限

    补贴额不高于基准利率与公积金利率的差额

    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公积金贴息的利率将不会高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将执行新的贴息政策。

    此次贴息政策主要是对贴息额度上限进行调整。当购房人申请到贴息贷款后,如果当前商业贷款所执行的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现在商业贷款五年以上执行的基准利率是6.12%),那么,对于商业贷款利率高出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在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的利率是4.41%)的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行补贴;如果以后银行把商业贷款的利率调到与基准利率一样甚至高于基准利率,中心将只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高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部分进行补贴。也就是说,补贴的额度不能再高出基准利率与公积金利率的差额。

    目前,各大银行实行的贷款利率为5.51%,低于基准利率,原来的贴息方式不变;如果银行将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提高至6.12%或以上,那么管理中心最高只按6.12%为准来贴息,高出的部分将不再贴息。

    新政策同时指出,对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发放贷款的贴息购房人,仍按照原规定执行。4月1日之后,购房人办理贴息手续时将采用新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升215元

    今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将达到1417元,比去年提升215元。前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北京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2004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2362元,所以今年的月缴存额上限也相应提高到1417元(2362×3×10%×2=1417)。

    名词解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就是购房人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商业购房贷款时,贷款总额中,经管理中心核准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部分,可以享受公积金的低利率(管理中心予以补贴),而其他部分仍需按银行的普通商业贷款利率。目前,管理中心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等级等条件确定贴息额度,对申请人贴息额度最高可达52万元。

    例如,购房人总贷款为50万元,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他的公积金贷款能贷20万元,另外的30万元需要申请商业贷款。按贴息政策出台前的贷款模式,购房人只能采用组合贷款的方式,即贷款总额50万元=20万元(公积金)+30万元(商业贷款)。这种方式手续费多,且比较繁琐。而采用贴息贷款后,购房人可先全部按商业贷款来贷这50万元,然后在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其中的20万元将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较低利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10种新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近日公布了10种新职业今年的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200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已确定,分别是5月21日至22日、11月12日至13日。今年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包括秘书、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营销师(推销员)、公关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种。各项考试时间详见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

    北京试点资助高层次留学人才 最高金额60万元

    近日,北京市人事局公布,北京市将试点推进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资助政策,条件特别优秀的高级海归人才回国工作将获60万元政府资助。

    市人事局介绍,本次试点将重点资助首都急需发展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制造等领域,以及重要行业引进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资助重点为北京市科研院所和市属(管)高校。

    各相关单位可于今年4月22日前,将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从各单位推荐人中择优推荐至人事部,经人事部审批确定后,每人资助60万元,其中,人事部资助30万元,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30万元。

    此外,本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活动同时展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来京工作,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的留学人员,若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独立主持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均可申报该奖项。

    高级海归受资助条件:1、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2、具有中国国籍;3、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4、有2年以上在国外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称;5、新近回国工作一年者,并能在京每年稳定工作9个月以上。 

    北京卫生局称每10对新人就有1对有生殖健康问题

    北京自愿婚检人数直线下降。北京市卫生局近日公布的数字显示,去年全市的婚检率只有5.03%,而疾病检出率却高达到13.62%,平均十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存在生殖健康问题。同时,本市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也较往年有所上升。

    据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统计,去年全市需要接受婚检的人数高达198634人,然而实际婚检数只有9989人 ,婚检率为5.03%。与强制婚检时接近100%的婚检率相比落差巨大。令人担忧的是,婚检检出的疾病比例占到 13.62%,主要以生殖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说明在接受婚检人群中,十对新人就有一对以上存在生殖健康障碍。

    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从“必须”变为“自愿”,婚检率直线下降。

    2005年北京中招启动普高计划招生8.5万人

    本市2005年中招工作已正式启动。今年,北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15.77万人,计划招生16万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为8.5万人左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为7.5万人左右;普通中专为3.1万人左右,职业高中为2.6万人左右,技工学校为1.7万人左右。

    我国首批227名心理咨询师在北京领取职业证书

    近日,国家首批心理咨询师证书在北京颁发,277人成为我国首批获取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的职业心理咨询师,他们将为人们的心理咨询提供直接服务。

    证书颁发仪式上,这些经过2年多学习和培训获得证书的心理咨询师们庄严宣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尊重生命,关爱心灵;助人自助,追求成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为建设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方案出台

    为响应央行新政策,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方案出台,除了贷款利率上调0.18%外,对2005年3月17日前后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的利率调整方式也做出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凡在2005年3月1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2005年3月1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2005年3月1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2005年3月17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也由原来的固定利率调整为动态管理,即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调整后的4.41%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6.615%,比目前的7.56%(万分之二点一乘以360)要低将近一个百分点。有关人士介绍,将固定罚息改为动态罚息更为科学,在利率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恶意欠款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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