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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8期 总第44期
  • 发改委确定医改五年时间表 将改变以药养医局面
  • 北京奥运急需复合型人才
  • 为人才成长构建五个方面的和谐环境
  • 北京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至16家
  • 军队文职档案可由中介代管 招聘学历不低于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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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4年第4期 总第16期

    北京中小学将全面开放外籍孩子在京可就近入学

    过去只能在“涉外”学校或驻华使馆人员子女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今年则可任意选择离家最近的北京市任何一所普通幼儿园和学校就读,且和本市户口的儿童、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原来外籍学生在京上学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在外国使馆创办的驻华使馆人员子女学校就读;或者在由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创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还可在市教委批准的二十五所“涉外”学校上学。

    为此,北京市教委外事处要求本市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对在京常住外籍人员子女全部开放,外籍人员只要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中小学联系入园、校就读。

    高考统招 北京新增三所高校

    参加今年高考统一招生的学校,北京新增三所,分别为北京科技职业学院、燕京华侨职业学院和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他们分别在文史类专科、理工类专科和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招生;在京招生人数分别为425人、360人和420人。

    据悉,北京科技职业学院为社会力量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燕京华侨职业学院和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为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开展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参与今年高考招生后,三所学校不得再使用原“北京科技研修学院”、“燕京华侨大学”和“北京培黎职业大学”的名称招生、办学,应重新合理设置专业。

    人事部:制定政策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人事部为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目前正在研究拟定促进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及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有关政策。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日前谈到2004年高校毕业生工作时指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非公有制单位接受毕业生的服务工作,积极为其提供集体户口办理,党团关系、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保管,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还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择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人事部提出,到西部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管理。对服务期满后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出具工龄证明,协助其办理人事档案接转等手续等。

    人事部在最近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问题发出的通知中还特别指出,各级人事部门要注意掌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情况,对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长期未就业的毕业生,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服务力度,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续聘手续。今后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逐步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

    2.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人员,继续聘用至聘期结束。聘期内的人员在办理调动工作手续时(含外地调京),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四年四月一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保证每个岗位的满负荷工作,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分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管理岗位的数量和比例应严格控制。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设置,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的管理。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内部机构中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

    (三)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

    (四)制定岗位聘任办法,明确岗位聘任的方式、岗位考核的方法和岗位聘期的管理;

    (五)将岗位设置的结果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分别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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