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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4年第3期 总第15期
低保标准将适当提高 近日,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低保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各地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保证低保的标准和补助水平能够维持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真正发挥“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兜底作用,今后各地将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制度,使最困难的群众通过实际补差使生活水平维持正常标准。 今后低保制度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低保标准,特别是提高实际补差水平,或通过临时救济的办法,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物价变化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强调,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困难人员,在审批低保之前要严格把关,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的人员,以及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原则上不应纳入低保。 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其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一般低保对象有所不同。此外,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将现金救助与粮油帮困等实物救助,以及提供照料服务等救助方式结合。今后将大力提倡和推广“爱心超市”、“扶贫超市”、“慈善超市”的做法和经验。 北京急需职业董秘 一年增加两万岗位 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单位大量增加,绝大多数改制单位都增加了一个新职位——董事会秘书,而担任“董秘”的多是原来企业的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秘书,而受过专业训练的“职业董秘”尚很缺乏。 近日,北京证券业协会和北京东方慧博咨询公司联合主办了一期“董秘”培训班,北京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董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要求任职起点高,专业知识面广,个人品质良好,而且还要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外联能力。因为“董秘”既是对外发言人,又是与证券交易所密切接触的指定联系人,而且还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重要协调人。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这样的“董秘”数量,全国不过几千人,而在大量的拟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企业和拟改制企业,成立董事会后都任命了董事会秘书,这样的“董秘”,全国有数十万人,仅2003年北京国有企业改制的数量就比上一年增加了20000多家,这些改制企业绝大多数都成立了董事会,任命了由原国企文职人员摇身而变的“董秘”。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北京一卫生院被取消定点资格 日前曾经报道过海淀区东升乡卫生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通报:因东升乡卫生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此外,市医保中心也解除与其服务协议。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查发现,2002年初,在东升乡卫生院领导的授意下,该院某职工(非参保人员)将在外院发生的自费检查治疗项目改为其父(参保人员)在本院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财务科在加收10%管理费后,开据本院收据,向海淀区医保中心申报,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1369.07元。 此外,该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混乱、冒名就医现象严重,如违规留存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手册,给冒名就医提供方便;编写处方、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等问题。 据悉,海淀劳动保障局要公告原选择东升乡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并妥善安排他们的就医问题。对于参保人员今年3月26日以后在东升乡卫生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再支付。 据了解,目前海淀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经追回查实的违规资金。 北京10家医院公开聘院长 近日,朝阳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院院长,不但咨询电话不断,更吸引了不少有志于医疗管理的人才毛遂自荐。 据朝阳区卫生局组织科负责人介绍,公开招聘的消息通过媒体公布后,当天就有不少人来电咨询,更有有意者直接拿着介绍材料来报名,全部都是既有专业素养又具有医疗管理经验的人才。 此次朝阳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位包括:朝阳区第二医院业务副院长、朝阳区劲松医院院长、朝阳区石佛营医院院长、朝阳区王四营医院院长、朝阳区三里屯医院业务副院长、朝阳区太阳宫医院业务副院长、朝阳区双桥医院业务副院长、朝阳区高碑店医院业务副院长、朝阳区三间房医院业务副院长、朝阳区十八里店医院业务副院长。除笔试、面试和综合考查外,应聘者还需要经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合格者将被解聘。 面向社会招聘医疗管理者是医疗改革的一部分,目的是进一步拓宽干部选任渠道,打破原有的层层推荐的任用模式,挖掘、选拔人才,加快卫生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 北京社保缴费下限定为465元 并定工资基数下限 在公布了200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月平均工资为2003.75元后,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又发布了“京社保发[2004]12号”文件,确定2004年本市职工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004元。同日,该局还公布了今年这四项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据介绍,缴费工资基数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标准。在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004元的基础上,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后四舍五入,今年的缴费工资基数应为6011元。因此,今年当职工月工资超过6011元时,以6011元为缴费工资基数。 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表示,今年本市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465元。如果单位在为职工缴纳这些保险时低于这一下限,职工就可拨打劳动热线12333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此外,在医疗保险方面,本市享受社保补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具体数额为1403元。对于个人申报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数额为1202元。今年,1202元也就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 留学人员 (含配偶和子女) 已加入外国藉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入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第七条 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 第八条 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申请市科委的科技产业资金。在市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给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 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可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 、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指定银行购买。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毕业一年之内回国工作的,可依照海关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小汽车的规定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留学人员在京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及小轿车一辆等,可依照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鼓励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积极引进留学人员来京工作,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二十条 为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获奖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积极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本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网络窗口,重点介绍北京科技发展信息、重点产业资讯,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它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努力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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