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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3年第12期 总第12期
单位招聘应注意审核应聘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单位招聘应认真审核应聘者的个人资料。其中包括个人履历、求职信、学历证书、成绩单、外语等级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荣誉证书、其他相关资料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个人履历主要由十部分必述内容组成: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标准照片,户籍,出生日期,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等;2.社会身份:政治面貌,所在社团;3.期望薪酬;4.求职意向;5.教育背景:按时间顺序列出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经历,院校,专业,主要课程,所获得的各种专业知识、职业资格和学位;6.外语、计算机水平;7.所获奖励、荣誉;8.实践经历:学生工作,社会活动,实习,兼职经历;9.其他个人特长及爱好、技能,作品著述所参与专业团体情况;10.自我评价。 上述材料可使应聘单位对应聘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及审核。 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各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65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将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中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所放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有扩大。新条例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相比有七大变化。 变化一:首次纳入乡镇企业和个体户 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变化二:认定范围延至上下班途中 新条例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变化三:管理上更加规范严谨 新条例强化了“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程序设计和时效性,对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和“时效”要求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变化四:指定医疗机构可任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变化五:工伤认定有了时限要求 对用人单位而言,它对工伤认定提出了时限要求,其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变化六: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规定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还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变化七:服刑期取消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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