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才交流 >> 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6年第8期 总第44期
  • 发改委确定医改五年时间表 将改变以药养医局面
  • 北京奥运急需复合型人才
  • 为人才成长构建五个方面的和谐环境
  • 北京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至16家
  • 军队文职档案可由中介代管 招聘学历不低于本科
  • 往期简报搜索
    2006年第7期 2006年第8期
    2006年第5期 2006年第6期
    2006年第4期 2006年第3期
    2006年第2期 2006年第1期
    2005年第12期 2005年第11期
    2005年第10期 2005年第9期
    2005年第8期 2005年第7期
    2005年第6期 2005年第5期
    2005年第4期 2005年第3期
    2005年第2期 2005年第1期
    2004年第11期 2004年第12期
    2004年第9期 2004年第10期
    2004年第7期 2004年第8期
    2004年第5期 2004年第6期
    2004年第3期 2004年第4期
    2004年第1期 2004年第2期
    2003年第11期 2003年第12期
    2003年第9期 2003年第10期
    2003年第7期 2003年第8期
    2003年第5期 2003年第6期
    2003年第3期 2003年第4期
    2003年第1期 2003年第2期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3年第11期 总第11期

    人事部门提醒:个人档案非常重要 别不当回事

    随着人才流动的加速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记录个人资料的人事档案不再需要与人们“如影相随”了,遗弃档案的现象越来越多。某市人才服务中心所代理的15000份个人档案中,有7000份被遗弃,其中存放时间最长的已达10年,至今无人问津。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过去档案是组织部门考察了解干部的基本工具,如今档案的内容不足以成为用人单位选择和任用人才的依据,因此常常被忽略。

    人事部门提醒,个人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各类考试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而且,随着人事服务工作的发展,个人档案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全国人才市场将联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

    为促进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部决定于2003年12月1日至7日举办“全国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这次“就业服务周”活动期间,全国各地人才市场、人才网站将同时举行网络招聘会、现场招聘会,对所有参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免费服务。

    据介绍,2004年高校毕业生将达到280万,就业形势严峻。举办这次“就业服务周”活动是人事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举措。

    中科院拆除人才进出壁垒人事档案改由中介机构代理

    目前,已经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中科院又开始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要求所属单位委托中科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职工的人事业务,使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开。

    长期以来,中科院的人事管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进行。人事档案依附于单位,人员调动受制于人事档案,造成用人方式僵化。知识创新工程实行以后,这种传统的人事管理方式使想进的人进不来,想流动出的人员出不去。

    最近几年,中科院人员流动比往年频繁。自创新工程试点以来,仅试点单位就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科技人才1200多人,约占实际在岗人员的17%。像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近年来引进的各类人才约占在岗人员的30%。而不占编制的流动科研人员更是频繁进出。中国科学院人教局副局长黄海霞表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人才具有社会性,不依附于任何单位。要吸引和留住人才,主要靠机制,要看组织是否能为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是否具有有效的激励措施。想靠控制人事档案来留住人才,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实行人事代理之后,由于其人事档案是由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的,个人依附于单位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多种用人方式。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才能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环境。

    中科院要求所属北京地区各事业单位在今年11月底前,对2002年新进的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到2003年底使在职人员的人事代理比例达到25%,2004年底达到40%,2005年要达到50%以上。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首部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市政府第130号令)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经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共1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即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如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要求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利息按照补缴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而对于那些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不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还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北京市已经建立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制度,但在征缴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些非公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部分参保单位不为职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采取各种方式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等。近几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结构正在发生变化,退休人员比重不断增加,退休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率,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面临巨大压力。《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出台对提高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政策法规 | 友情链接 | 广告招商 | 意见箱
    Copyright © 2003 - 2005  21wec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 030502号 京ICP备05007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