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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3年第10期 总第10期
专家推荐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劳动者灵活就业,不敢与单位较真,单位借此不签劳动合同,对此,有专家近日撰文指出,可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该合同方式基本内容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当地的劳资双方,针对当地各主要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有实际内容的劳动合同,其基本内容可按年度调整,经三方协商签字后颁布。事先,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三方机制确定一个约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默认当地三方协商签订的这个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以当地三方协商通过的“默认劳动合同”为裁决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无效条款也按照“默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裁决。 由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最基本的,标准不宜过高,实际上起到一个“保底劳动合同”的作用。 “默认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内容和义务的确定、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我国启动劳动关系协商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近日联合宣布,我国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劳动争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上海市2003年起实行突破性人事政策 一、凡符合获得博士学位、在留学国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精通中国亟需的尖端科技专业这三个条件的人才,将千方百计地引进。 二、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三、制订技术人员市场工资政策,由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工资报酬。 四、在健全各项制度的同时,全面放开上海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活动。 五、改革按年龄退休的老办法,以解决高层次人才资源大量浪费的不合理现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界定就业与失业概念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与失业的概念作重新界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控制目标是4.5%。 按照新的标准,“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按照新标准,“就业人员”指男16—60岁,女16—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将开始 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6月26日、27日举行。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继续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相应的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报名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工作年限均截止2003年12月底前。报名条件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临床医学专业各科)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专业工作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自2003年度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该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等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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