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才交流 >> 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6年第8期 总第44期
  • 发改委确定医改五年时间表 将改变以药养医局面
  • 北京奥运急需复合型人才
  • 为人才成长构建五个方面的和谐环境
  • 北京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至16家
  • 军队文职档案可由中介代管 招聘学历不低于本科
  • 往期简报搜索
    2006年第7期 2006年第8期
    2006年第5期 2006年第6期
    2006年第4期 2006年第3期
    2006年第2期 2006年第1期
    2005年第12期 2005年第11期
    2005年第10期 2005年第9期
    2005年第8期 2005年第7期
    2005年第6期 2005年第5期
    2005年第4期 2005年第3期
    2005年第2期 2005年第1期
    2004年第11期 2004年第12期
    2004年第9期 2004年第10期
    2004年第7期 2004年第8期
    2004年第5期 2004年第6期
    2004年第3期 2004年第4期
    2004年第1期 2004年第2期
    2003年第11期 2003年第12期
    2003年第9期 2003年第10期
    2003年第7期 2003年第8期
    2003年第5期 2003年第6期
    2003年第3期 2003年第4期
    2003年第1期 2003年第2期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3年第8期 总第8期

    人事部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

    (人办发[2003]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直接管理企业人事部门: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长期积累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的缓解。但仍有部分人员因客观情况所限,长期两地分居面临着诸多生活困难。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指示精神,及时为广大干部排忧解难,在继续抓好《通知》贯彻落实的同时,经与公安部协商同意对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且年满30岁人员;

    2、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通知》精神,对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入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范围。

    上述解决两地分居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及时解决部分干部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希望各部门、各企业切实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考虑并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如何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来京短暂创业、来京工作、已有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籍的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携带规定材料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2. 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予以审核,经北京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颁发本人。

    所需材料

    1. 填写《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2. 中国护照、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及复印件二份,或外国护照及复印件二份,或身份证与我驻外国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3. 国外学历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二份,或国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4. 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份。

    5. 近期二寸照片三张。

    用途

    1. 持中国护照的已取得北京市常住户籍的留学人员,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可享受评定职称、创办企业等优惠政策。

    2. 持中国护照的未取得北京市常住户籍的留学人员,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可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及有关评定职称、创办企业等优惠政策。

    3. 已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可享受申办二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创办外资或合资(合作)等优惠政策。

    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处为您提供人才求职及招聘服务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处为代理人员及社会各界人才提供全方位求职及招聘服务。求职人员可随时来此登记咨询,将其个人求职资料存入人才信息库,提供给招聘单位;招聘单位可随时与我们联系,选择您所需要的人才。

    我们将以优质的服务为求职人员提供就业信息,为招聘单位输送优秀的人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14号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事代理处 101、103室

    联系电话:(010) 64015646(传真) 64011366

    联 系 人:杨芬香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政策法规 | 友情链接 | 广告招商 | 意见箱
    Copyright © 2003 - 2005  21wec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 030502号 京ICP备05007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