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才交流 >> 代理与交流简报 | ||||||||||||||
|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3年第7期 总第7期
北京市开始实施工作居住证制度 2003年6月30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工作居住证制度。这项制度的出台将更加有利于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各类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于7月7日起开始在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bjp.gov.cn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备齐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及外埠在京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情况证明材料和网上注册信息填报软盘。 2. 拟申请人个人情况证明材料: ·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 聘用合同; · 近期1英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4张; · 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函、独生子女证等。 网上申报流程: 1. 用户注册: 登陆网站点击进入“北京市人才引进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用户注册,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将生成的文件保存于3.5寸软盘。 2. 用户登陆: 注册后,聘用单位即可注册用户名和区县人事局赋予的初始密码(可更改)登陆“北京市人才引进信息管理系统”。 3. 填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 点击“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栏下的“新增申请”,即可进入申请人情况填报页面,填报完毕此页面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 · 点击进入页面右上方的“上传照片”按钮,浏览查找照片文件所在位置,然后上传照片。 · 进入教育培训简历页面,填写自高中开始的有关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点击“新增简历”按钮即可进入填写。简历应按时间先后顺序逐条填写,每填写完毕1条记录点击“保存并新增”自动进入下一条教育培训简历页面,直至填写完毕所有简历为止。然后点击“保存并返回”按钮。 · 进入“工作简历”填写页面及“随迁人员”填写页面(若有配偶或子女随迁,则点击“新增随迁人员”按钮),填写方法相同。 · 进入“聘用单位意见”页面,若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则在“申请单位意见”栏键入“同意”,在“申请单位审核”栏选择“通过”,点击“提交”按钮则完成申请人情况的填报。 4. 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 返回聘用单位主页,点击“打印工作居住证申请”按钮。进入“打印工作居住证申请”,点击“打印申请”按钮; · 点击浏览标题栏“文件”,选择“页面设置”,将页眉、页脚栏清空,再选择“打印”,输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聘用单位盖章,一式3份)和规定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区县人事局进行审核。聘用单位可随时通过登陆“北京市人才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八、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意见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 中央单位暂时不能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北京市人事局已通知各区县,中央单位暂时不享受本次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待遇。对于中央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例如中央下属的单位是否算中央单位范畴,还需要根据报送的材料与市人事局具体协商。 工作居住证的初审办理时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各区县将根据报送的材料自行安排。 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虽然免收借读管理费,但仍然是借读身份,参加高考还需回原籍。在京借读需要入哪所学校,是否入辖区内的学校等问题,北京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200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近日发布了《关于200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9月13、14日举行;考试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进行。 具体时间安排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