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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8期 总第44期
  • 发改委确定医改五年时间表 将改变以药养医局面
  • 北京奥运急需复合型人才
  • 为人才成长构建五个方面的和谐环境
  • 北京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至16家
  • 军队文职档案可由中介代管 招聘学历不低于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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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3年第6期 总第6期

    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措施

    ● 赴艰苦地区工作考研可优先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可优先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国家支持的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地区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鼓励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上述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政策。

     ● 录用公务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

     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和招聘,择优录用。

     ● 跨地区聘用可取消落户限制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 免交两类收费可获小额贷款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 未落实工作户口和档案留校2年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2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延长就业签约时间,不得借“非典”拒收高校毕业生

    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高校可视当地疫情适当延长就业签约时间。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行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疫情流行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 可到用人单位见习并获一定报酬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 允许根据社会需要调整专业

     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对就业率低的高校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执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上述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执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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