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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与交流简报 2003年第4期 总第4期
单位应为聘用的外地来京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单位在聘用外地来京人员时,应在聘用之日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如不能将在原籍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到本市,应在本市建立新的社会保险账户。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由其北京工作单位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不能以未保管该外埠人员档案而拒缴。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手续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2. 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从1998年7月1日以后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当该外埠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在北京市核发养老金。 3. 如外埠人员在本市缴纳一段时间后回原籍工作,由其在京单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往其原籍的转移手续。 4. 在本市范围内需要跨区调动工作的,社会保险关系须在两个相关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保护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利益的措施 根据《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中对未聘任上岗的人员要妥善安置。 对于单位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已签定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对于未聘任上岗的人员,单位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解除与其签定的聘用合同,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实行内部退休,但双方需签定内部退休协议并明确内部退休期间的待遇,其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按本市规定核定的本人退休费标准。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对于工龄满30年、年龄满45岁以上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人事档案的作用不容忽视 人才频繁流动,传统的人事制度改革后,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记录个人成长经历的人事档案的作用被淡化,“遗弃档案”者越来越多,自己保存档案者也为数不少。 在目前阶段,档案作为个人身份的一种象征,尽管档案的某些功能在弱化,但作用还是十分重要的。其主要作用在两个方面有所体现: 1. 办理社会保险。如养老、失业保险等,无论在原单位供职的人还是辞、退职后另求新职者,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和退休后保险金的发放问题上,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待遇、职务、受保时间等都成为主要依据。因放弃个人档案而出现断档的人,就会在实际利益上遭受损失。 2. 在办理自费出国手续时,中国出入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必须对自费出国人员进行身份认定、政审等程序。有些人因人事档案断档,不能出具有效证明,会导致出国手续办理的不畅通或不予办理。 除此之外,人事档案的作用在人才流动中还有许多作用,应引起足够重视。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及报销医疗费规定 1. 存档人员自2002年6月1日后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80天后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即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标准予以支付。 2. 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 2)急诊抢救留住院观察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院观察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3. 支付的起付标准及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对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76%,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保险数额为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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