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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依照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执行。
二、凡符合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2003年度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
三、凡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军队系统护士的考试和注册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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