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23号,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考试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2006年度的报名工作,并于报名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考点、报名点的报名具体起始时间、地点、方法及注意等事项,特别要明确考生报名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报名和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凡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二、2006年度我省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采取信息卡采集或人工录入方式采集报名信息,各考点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选择采集报名信息的方式。
三、从2006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统招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转正定职的办法。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从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开设的考试专业,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并通过全国合格分数线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对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可聘任医师职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可聘任医士职务。
四、严格执行《考试通知》中规定的报名条件,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考试年度的前一年年底。即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名条件和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从2006年起,全省不再对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制定省内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通过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为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规定的人员组织的考试截止到2008年。2006年度全省考试时间确定为7—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六、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成绩通过全国合格标准,方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七、凡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八、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在报名期间务必选派责任心强、掌握考试政策、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报名咨询、资格审核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在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环节上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所应具备的报名条件审查报考资格。各考点要本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报名资格,并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对不按报名条件审查资格,使不具备报名条件人员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九、凡2005年度考试有未合格科目的考生,在2006年度考试报名时除提供报名规定的相关材料外,必须提交《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十、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请各考点务必严格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时间(附后)做好各个阶段报名相关信息的上传和接收工作。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 关闭窗口 ]
本网(www.21wecan.com.cn)所刊载的所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软件、声音、相片、录相、图表,广告、商业信息及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除特别标明之外,版权归中国卫生人才网所有。未经本网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全部或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再造或创造与该内容有关的任何派生产品,否则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凡特别注明稿件来源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