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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
对象:省、部直属医疗机构执业护士。
总时限:15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人需填写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健康体检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5.护士申请再次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护士再次注册申请审核表》;6.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申请再次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个月的临床实践,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812740)。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登记,及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申办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A、初审
(一)标准: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具有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份和拟聘用证明;3.身体健康。
(二)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核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复审。
(四)时限:4个工作日。
B、复审
(一)标准:同初审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审意见报审定人员审定。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复审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后交医政处办理后续手续。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证
(一)标准:1.及时、准确制作《护士执业证书》;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核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审定后,予以执业注册的,制作《护士执业证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将注册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转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对经审定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将申请资料及书面意见移送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和领证
(一)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办理结果;2.收费标准:首次注册每人8元,再次注册每人4元(两年一次)。
(二)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按标准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有关费用,申请人凭缴费凭据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和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四)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厅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822024,48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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