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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人事处及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05]28号)的要求,我市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定于11月21日至11月30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及专业

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士、师)、中两个级别,四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108个专业(专业目录详见附件5)。

二、考试时间 

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7日、28日举行。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5)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我省暂不进行相应的评审和考试。 

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报名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各科目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到异地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该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报名方法

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首先由本人填写《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汇总(见附件4),并携带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广安街39号天滋大厦6层)报名,同时每位报考人员须交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报表上)。凡报考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报考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生应到当地卫生部门报考。

从2004年起,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凡从事临床医学计划生育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资格,可到县级人口计生委科技部门报名,再由市人口计生委科技部门统一报到所在市人事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和卫生局相关部门。

为避免前松后紧,排队拥挤的现象,请各单位按照附件6的时间来我中心报名。

报考人员注意:一是报名时请务必正确填写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代码,凡由报考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准考证制发错误的一律不予以更正,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身负责。二是去年报考四科考试并通过某科的考生,务必将去年的档案号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内,否则成绩不能连续计算,后果自负。

六、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均采用笔答的方式进行,考生参考时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

七、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3]56号)中规定的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

八、2006年5月8日至5月18日发放准考证。

九、培训、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

 

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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