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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卫〔2005〕143号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人事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2006年5月27日至28日

初、中级考试同步进行,全部采取笔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科目

日期

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科目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报名时间

2005年11月21日至30日。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限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

(二)学历及任职资格

初级资格

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取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取得执业资格的同时取得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职务相应级别(士或师)的职务任职资格。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①药、护、技师:取得相应中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护理专业报考人员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研究生学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毕业当年即可报考。

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报考药、护、技士任职资格,护理专业的人员还可报考护士执业资格。

中级资格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规定不能报考的。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军官证)。

2、申报表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照5张。

4、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5、申报上一级资格考试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6、申报护理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须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7、既往考生报考时只须提交2005年成绩单、身份证和照片。

8、考生提交的证件必须提供原件,同时提交A4纸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名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各报名点对符合报名条件且手续完善的,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五、报名点及考点设置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为考试报名点;全市共设万州、涪陵、黔江及中心直属考点四个考点。

六、注意事项

(一)参加各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各报名点对异地报名的考生应予以受理。

(二)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的工作人员。

(三)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按照《转发卫生部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渝卫医〔2002〕4号)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入校的职业中专护理专业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规定,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可作为相应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同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八)因工作岗位变动须跨专业报考的,对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得报考;其他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报考,如确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从事现岗位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后平级转考。

(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2005年达到地方合格线以上的科目成绩,可进行连续滚动,考生可选择不报考。

(十)考生在滚动考试中,不能变更报考专业和级别(包括主亚专业),对不同专业科目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十一)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十二)各报名点、考点要严格进行医疗卫生单位聘用人员和社会流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七、考试用书的征订及考前培训等工作另行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积极配合,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 ○ 五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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