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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卫医秘〔2005〕670号“关于2005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2005年护士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护士注册对象及要求:
(一)首次注册
1、对象:凡由本市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聘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首次注册:
(1)学历条件:符合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2)护士执业考试免试对象: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3)2003年及以往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并成绩合格者
2、首次注册程序及要求
由护士本人所在单位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本人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助产)专业资格考试成绩证明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4)县及县以上医院提供的护理技术操作考试证明
(5)护士本人填写的首次注册申请表和健康体检表;
(6)上年度或本年度继续教育证明(学分卡或结业证书)
注:市级单位上述原件经市卫生局审核后退还,县区级医疗机构经县、区卫生局审核后退还。
各级护士注册机关对符合以上要求者,继续依照《细则》第14、15、16、20、21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同以往要求,填表注册日期一律为“2005年10月31日”。
(二)变更注册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于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后,持原注册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再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还应在原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原《护士执业证书》,发给新《新护士注册证书》。
护士变更要求:辖区内(省内)变更只需填写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跨辖区(跨省)变更的除了提供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外,还必须提供已在原卫生注册部门注销的大,小证书及小二寸照片两张(表格上应贴照片除外)。
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的护士,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军队护士专业、复员后,应先在军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并注销护士证书编号,再到地方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护士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地方护士入伍后,应在原护士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三)其他
(1)已获得医师等其他卫生技术职称者,不得再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2)解放军105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的聘用护士在省直属医疗机构护士机关办理。
二、费用及其他
护士首次注册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机关交纳注册费8元,变更注册同首次注册。工本表格费4元。
体检工作同2004年要求。
合肥市属二级以下单位还需提供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请各单位接本文件后务必于3日内到合肥市卫生局窗口领取表格,护理部应指导护士认真填写并严格审核,护士执业申报时间严格按我局所规定的时间执行,逾期不予办理。各县、区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数据光盘务必予12月20日前上报至合肥市卫生局窗口。县、区所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据光盘由县、区卫生局代收后报送合肥市卫生局窗口(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3楼)。
地址:合肥市卫生局窗口(位于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3楼)
联系电话:2627549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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