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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 -> 王幼新
律师基本信息表
个人信息

姓 名

王幼新 

曾用名

 无

性 别

男 

出生日期

1956年7月

民 族

汉族 

婚姻状况

 已婚

取得执业资格时间

1988年 

所在城市

北京市 

所在律所

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号

0119891103210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A座404室 

专业、学历与职称

毕业院校

中央党校 

学历与学位

研究生 

专 业

法律 

职 称

律师

联系方式(多个电话之间可用逗号隔开)

办公电话

84406229,88382565  

传 真

88382565

手 机

13801338573 

E-mail

Wyxin77@sohu.com

通讯地址

西城展览路1号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环能学院基础教学部邱林转 

邮 编

100044 

教育经历
1975-1977年河北唐山卫生学校药剂班学习;
1980-1982在华北煤炭医学院进修;
1985-1988 中央电大、法律专业,取得大学专科学历;
1991年9月至1995年6月 河北师范学院、英语专业,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1998年9月至2001年6月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专业,取得研究生学历。

工作经历
1977年1月至1989年6月在国家建材局唐山水泥机械厂职工医院药剂科、医政科任药剂士和科员职务;
1985至1989年河北省唐山市第六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职务;
1989年6月至1991年6月在河北省唐山市第六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职务;
1991年6月1993年2月在河北省唐山市司法局办公室任秘书职务(同时在河北省唐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1993年2月至1996年7月在河北省唐山市涉外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职务;
1996年7月至2000年12月在北京力格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职务;
2001年1月至2002年8月在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职务;
2002年8月至今在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职务。

 

语言能力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英语的能力 
参与的课题或者发表的论文与著作:
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数篇,获奖两篇; 编著法律和企业管理类教材数部。
获奖情况

1988年7月发表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发表的《培养科技法律两用人才刻不容缓》一文,荣获该刊物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
《律师为政府BOT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若干思考》一文,荣获1996年度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自我介绍与评价
本人有在医院从事药剂、医政管理十余年的工作经历,通过在医学院校进修、医政管理工作实践,从而临掌握了一定的临床、疾病防治(包括职业病)和医院管理等项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熟悉卫生医疗法律法规体系和医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之有在政法机关工作履历的背景能够充分发挥与各级政法机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能力的优势。在20余年律师工作生涯中,能熟练地运用民法、合同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以及医学专业知识、医政管理工作经验,在代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中能准确地甄别、把握医患法律关系的关键点;较好地分析掌握医患当事人的心理特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受到委托人的好评,有时甚至对方当事人、鉴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肯定及推广(非诉讼协商调解结案较多)。
新型医疗欺诈案例附后。

附:2006年10办理的一起新型医疗欺诈案简述:

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慢性乙肝病在当前国际医学界还没有研发出快速、有效、彻底根治此病的医疗方法。具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平均每10个人就有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然而南方某医院恰恰利用这一客观现象,以赢利为目的,给来诊者出具假数据的化验单的手段(即达到诊断为乙肝的各项指标)将其诊断为“乙肝患者”然后医生对来诊者讲述患此病的严重性,使来诊者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医生”再为“患者“出具要若干疗程的“治疗方案”一次开具几千元的既无毒也不起任何作用的保肝护肝的中成药、营养药和保健药等。这样,该医院从每个“患者”身上诈取少的一两万元,多则几万元医药费从中牟取暴利。2006年10月一些“患者”来京请我代理此案。本人深知数量巨大“乙肝患者”中还会有人上当受骗。受理后我邀请法制日报社记者给予配合,我和记者对这家医院以“患者”身份进行了暗访。临行前我们在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做了肝功能检验各项指标均正常。暗访结果与委托人所陈述的一致,我和记者也成了“乙肝患者”。第二天我们又去广州中山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再次做了肝功能检验,其结果与在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出具的肝功能检验各项指标基本吻合。我们取得证据后立即找到那家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局长亮明身份,披露其事实和行为。卫生局长立即电话通知那家医院院长来局长办公室与我们当面核实此事,那位院长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哑口无言。并当场向我们和卫生局局长认错,怎么处罚、赔偿都接受,而且恳求我们千万不要在媒体上曝光;同时卫生局局长也表示一定要严肃处理此事。我们不是得理不饶人,而是代表几位委托人提出了合理赔偿方案,院方立即同意,并向我的委托人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使之圆满地了结此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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