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作为原告温晓云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温某某与被告北京朝阳区第二医院(以下简称被告)隐私权、知情权纠纷一案。
在该案中,原告温晓云称其在父亲及单位领导陪同下于2003年4月20日前往被告处就医。在进行X光检查时,被告单位的一位男医生声音粗暴地让其脱光上衣,在不知所措的情况下听从了医生指示裸露上身,期间被同来的张某看见,并质问该医生。事后温晓云得知进行X光检查时根本无需脱光衣服,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不当行为侵犯其隐私权和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各项费用.。
一审判决虽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医务工作人员在为原告提供检查时言语过于简单,行为也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作为医疗服务机构,被告有必要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尽可能地提供令患者满意的的服务。对此一审法院另行给予司法建议。
该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被《信报》、《北京晚报》及《北京青年报》予以报道,这起案件对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人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又对医生文明执业,医疗机构规范管理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