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全国医疗律师名录信息库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应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应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样包含医疗事故的内容,在以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要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应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多数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此种违约行为实际上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所谓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1] 医疗机构的此种违约行为符合加害给付的三个特征:1、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债的约定: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了医患双方的约定。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是为诊治疾病,而医疗机构的违法诊疗行为却对患者造成了其他的人身损害。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医疗机构的不法诊疗行为即是对债权的侵害,也是对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侵害,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因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而需承担违约责任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符合法定或约定;2、使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3、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即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自身病情异常、体质特异,或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等因素所造成。

而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同样符合医疗事故的概念,只要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构成违约,而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只局限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同样可以适用到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纠纷中。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正确鉴别医疗行为是否违约。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并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其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地理范围的差异作为辅助标准。

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学科分类越来越精细,一个专业人员所受到的训练往往只局限于自己的专业,没有也不可能对其他专业有很深的认识。医学科学也是如此,仅在卫生部下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中就划分了六十个专业组。如果不是本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根本不可能对于本专业的诊疗常规、本专业在本地区的发展水平、本专业的最新进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学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在资格上有相当严格的要求,专家库成员都是具有丰富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这样就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科学性,也就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任何鉴定结论都是证据的一种,都需要通过法庭质证才能够确定其证明效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59、60、61条规定了一系列办法来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当事人如果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技术鉴定结论存在问题的话,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这些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应当在鉴定尚未进行的时候就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抱有偏见。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不应排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由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进行的鉴定活动,而并不特指某个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如果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样也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这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性之一:因启动程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性质,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时就属于行政鉴定,由法院委托时就属于司法鉴定。[2] 并且目前多数医学会已经进入当地司法鉴定人名册,此时法院就不应当以当事人申请的是司法鉴定为由,排除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法医学鉴定对于医疗行为的评判不具有科学性。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与临床医学虽然同属于应用医学体系,但他们完全是互相独立的两个学科体系,他们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均有不同。法医学鉴定也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么细的专科分类,参加鉴定的法医往往也并不具备高级技术职务。即便是具备高级技术职务的法医,也不可能对于临床医学有深入的了解。当然法医对于死因的判断、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比较熟悉的,但显然不能仅以此就可以得出整个医疗活动正确与否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用法医学的方法来对临床医学的诊疗活动进行评判,显然是不公正的,其结论也必然不具有科学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不论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都应当委托相应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参考资料: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

[2]邓利强主编:《医疗法理案例评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 关闭窗口 ]

    本网(www.21wecan.com.cn)所刊载的所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软件、声音、相片、录相、图表,广告、商业信息及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除特别标明之外,版权归中国卫生人才网所有。未经本网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全部或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再造或创造与该内容有关的任何派生产品,否则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凡特别注明稿件来源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政策法规 | 友情链接 | 广告招商 | 意见箱
Copyright © 2003 - 2005  21wec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 030502号 京ICP备05007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