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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县级
卫生局局长及医院院长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管理干部队伍,为实现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县级卫生局局长及医院院长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经济学、领导者能力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等。
培训方式为面授、讨论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二、培训师资
培训师资主要由国内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以及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组成。
三、培训对象、期次及名额
县级卫生局局长培训的培训对象为全国县级卫生局局长或副局长,举办7期,每期学员70人;县级医院院长培训的培训对象为全国县级医院院长或副院长,举办5期,每期学员70人。各省(区、市)分配名额见附件1。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由会议承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自理。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07年9月-12月,每期6天(第一天报到,第六天离会)。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培训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其它事项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培训班报名工作。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报名回执(附件2)须于每期培训班开始前15日传真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电子版发至wsglgw@126.com。
(三)培训结束后,学员可获得由全国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面授学习证明及远程学习卡。
(四)本通知电子版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和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下载。
联系人: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张健、李方
电 话:010-59935363、59935360
传 真:010-59935362
附件:
1. 培训计划表
2. 报名回执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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