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 岳
医院设立“警务室”是近年来不足为奇的一件事。它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医疗纠纷演变成“医闹”已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设立“警务室”也是医院不得已而为之的策略。为了大多数患者的利益,“医闹” 是应该制止的。但是,如果剥去“医闹”表面上的荒诞,追溯其利益博弈的本质,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类利益博弈过程中,“医闹”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医闹”不该只是高调谴责。“医闹”反映出的是患者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期对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满,是患者对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失望,是患者对自己损残后生活的不安……
深层次剖析“医闹”的成因并尽快解决,比在医院设立“警务室”更为重要。我们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切不可“堵”,而应当“疏”。如果在不解决社会问题成因的情况下,为追求短期效果而“堵”,往往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更坏的结果。笔者认为,解决“医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医学呼唤人文关怀,卫生行业亟待重塑医患信任基石
长久以来,医生以“视病如亲”的心态悬壶济世,而患者也常以“华陀再世”、“仁心仁术”的感恩心情回报医生,医患关系极为融洽。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此种医患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有偏激者认为医生们已经变成一群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乘人之危、借机敲诈者。
为什么医患双方由原来的协力共同体变成了今日的冤家对头?医疗法律关系源于委托行为,而委托行为往往具有人身依附性,即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的委托行为是建立在对对方人格信任基础上的,“无信任即无委托”。所以,在社会上,原本很难找到比医患关系更应稳固、信任对方的法律关系了。
但由于在我国以往的医学教育中,不重视医学人文素质培养等原因,少数医务人员难以抵制社会上各种诱惑,成为“逐利一族”。最终的结果就是,医患赖以和谐共存的信任基础被彻底毁坏了。建立在猜疑之上的医患关系,可想而知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非常“脆弱”和“不稳定”的,往往由于一点点分歧就演变成一场纠纷。
疏通救济途径,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医闹”的患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院确实有错,患者“闹”;另一类是医院无错,患者“闹”。笔者认为,第一类“医闹”主要的成因是救济途径效率偏低问题;第二类“医闹”主要的成因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欠缺问题。
当前,无论国内外,都存在大量的医患冲突。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共有 800位骨科医生,其中有 400 位曾经被患者提起过民事诉讼。但美国人不会选择“医闹”,原因在于美国的医疗纠纷救济机制在发挥着公正、高效的作用。
而在我国,医疗纠纷的救济机制是否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呢?中央电视台曾报道了一个名为“78本医书背后的故事”的案件。案件讲述的是一个叫老周的农民历时8年,阅读78本医书打赢了一场医疗纠纷官司的事情。有人说,老周是个刁民,固执认死理,喜欢钻牛角尖,是个死缠烂打的人,惹不起他。但是,笔者认为,老周是个英雄。尽管笔者为其执着所感动,但故事本身却透出一丝酸楚。老周最终得到了正义吗?有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这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一个得到赔偿的胜诉者,胜诉后看着在诉讼中因后续治疗不充分而死去的亲人尸体;一个因为8年诉讼而丢掉原有工作的胜诉者,胜诉后似乎失去了继续生活的目标;一个因为诉讼而花费大量时间“精通”涉案医学、法学知识的胜诉者,胜诉后看着买来的堆积如山的专业书籍,他是该哭呢还是该笑呢?实际上,类似老周的案子在国内并不少见。部分“医闹”实际反映出的是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问题,当人们因持续时间过长而对“打官司”不抱希望的时候,患方往往选择有理也不打官司,“医闹”便成了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
救济机制根据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而分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也可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实际上诉讼救济是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但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非诉讼解决机制已经逐渐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医疗纠纷尤其如此)。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患方往往处于专业劣势。医方具有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导致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专业劣势地位,即使其代理律师具有医学教育背景或从业经验时亦是如此。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非常大,法官知识的局限性造成法官权威性动摇,法官不愿审理医疗案件。一旦案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往往不知所措。医疗纠纷案件的部分当事人,本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以便继续治疗,然而诉讼时间成本偏高的先天不足,往往使患者望而却步。目前全国各法院民事审判,审理时间最长的案件就属医疗纠纷案件。由于鉴定的原因,多数案件都会突破“审限”,审理周期多以“年”计算。医疗纠纷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应当以非诉讼救济为主(例如美国的医疗纠纷约70%左右都在患者走上法庭前就得到解决)。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目前可以寻求的非诉讼救济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公证(人民调解和公证在实践中使用较少)等。由于患者缺乏对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的信任,加之医院提出的和解方案的赔偿标准往往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标准不统一问题,医患在鉴定机构选择、赔偿标准、归责原则等方面往往存在重大分歧),所以使得大量医疗纠纷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共识。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反映了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向我们昭示了法治文明的传统文化根基。在如今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亟待完善相关的技术鉴定体制、亟待加强行政调解的救济作用、亟待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只有这些方面完善了,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才能得以充分实现。
亟待建立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近些年来,国内的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推行“医师责任险”,但是效果并不是非常好。究其原因,就是对保险的理解存在误区。“医师责任险”解决的是医院有错的纠纷,那么医院没错的呢?医院没错还在“闹”的患者,被人们视为百分百的“刁民”。但是,想一想为什么医院没错,这些“刁民”还要“闹”,原因只有一个——在他们身上确实发生了人身损害。
根据《民法》的精神,有人身损害就应当得到民事救济。一般认为,将社会上人身损害的成因概括为两类:其一叫做“不法之行为”,其二叫做“不幸之事件”。医院有错的纠纷属于前者,而医院无错的纠纷属于后者。法律对“不法之行为”,通过设定过错归责原则,以赔偿实现对被侵权人救济、对侵权人惩戒的法律价值。法律对“不幸之事件”,则是通过设定无过错归责原则(no-fault liability),以强制性无过错保险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以实现民法所追求的利益价值。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恰恰发挥了保险社会化均摊不幸的优势。然而,我们忽视了医疗行为高风险的特点,忽视了医疗不幸的受害人利益,将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旨在均摊过错者法律责任的执业险上。这是应该引起注意的。